适应症
本品适用于各种癣病的治疗,包括:
- 头癣
- 须癣
- 体癣
- 股癣
- 足癣
- 甲癣
上述癣病由深红色发癣菌、断发癣菌、须发癣菌、指间发癣菌等以及奥杜安小孢子菌、犬小孢子菌、石膏样小孢子菌和絮状表皮癣菌等所致。
用法用量(参考)
以下为微粒型的剂量:
禁忌
- 神经系统:头痛较为常见(约10%),初时较重,继续用药可减轻。其他尚有嗜睡、乏力等。偶有眩晕、共济失调和周围神经炎等发生。
- 消化系统:少数患者可出现上腹不适、恶心或腹泻,一般系轻度,患者可耐受。
- 过敏反应:约3%患者可发生皮疹,偶可发生血管神经性水肿、持续性荨麻疹、剥脱性皮炎,少数患者可发生光感性皮炎。
- 其他:偶可致周围血象白细胞减少,偶可引起肝毒性及蛋白尿。
相互作用
- 与乙醇同服可出现心动过速、出汗、皮肤潮红等,故两者不宜同用。
- 与华法林、香豆素类等抗凝药合用时,本品可能使肝代谢增强,而使抗凝药的作用减弱,故需监测凝血酶原时间以调整剂量。
- 与扑米酮、苯巴比妥类药物合用时可使本品的抗真菌作用减弱,应避免此类药物与本品合用。
- 雌激素类避孕药与本品合用可降低口服避孕药的效果,应避免两者同用。
注意事项
- 青霉素过敏患者应用本品时需谨慎,并严密观察。
- 灰黄霉素在动物实验中有致肿瘤作用。
- 本品偶可致肝毒性,原有肝病或肝功能损害者需权衡利弊后决定是否用药。
- 本品可诱发卟啉病、红斑狼疮,红斑狼疮患者如有指征应用该药时必须权衡利弊后决定。
- 治疗中需定期检测周围血象、肝功能、血尿素氮、肌酐及尿常规。
- 为防止复发,治疗应持续到临床症状消失和实验室检查证实病原菌已完全根除。一般疗程为:
- 头癣:8~10周
- 体癣:2~4周
- 足癣:4~8周
- 指甲癣:至少4个月
- 趾甲癣:至少6个月(趾甲癣的复发率仍高)
- 通常需同时予以适宜的局部用药,此对足癣尤为重要。
- 男性患者在治疗期间及治疗结束后至少6个月应采取避孕措施。
何时应就医
如出现严重不良反应或症状加重,请及时就医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