适应症
本品适用于:
- 由皮真菌(如发癣菌、犬小孢子菌和絮状表皮癣菌)引起的皮肤、头发真菌感染
- 大面积、严重的皮肤真菌感染(体癣、股癣、足癣、头癣)
- 念珠菌(如白色假丝酵母)引起的皮肤酵母菌感染
- 皮真菌(丝状真菌)感染引起的甲癣
注意:本品仅用于治疗大面积、严重的皮肤真菌感染,需根据感染部位、严重性和范围考虑口服给药的必要性。
用法用量(参考)
| 人群 | 剂量 | 备注 |
|---|---|---|
| 成人 | 250mg,每天一次 | - |
| 青少年(体重>40kg,通常年龄>12岁) | 250mg,每天一次 | - |
| 儿童(体重20-40kg,通常年龄5-12岁) | 125mg,每天一次 | - |
| 儿童(体重<20kg,通常年龄<5岁) | 慎用 | 资料有限,仅在无其他选择且潜在效益大于风险时使用 |
| 年龄<2岁儿童 | 不推荐使用 | 无相关治疗经验 |
| 注意:根据感染的严重程度和适应症调整疗程。 |
禁忌
| 发生频率 | 不良反应 |
|---|---|
| 很常见(≥10%) | - |
| 常见(1%-10%) | 胃肠道症状(胀满感、食欲降低、消化不良、恶心、轻微腹痛、腹泻);轻微皮肤反应(皮疹、荨麻疹);骨骼肌反应(关节痛、肌痛) |
| 不常见(0.1%-1%) | 味觉紊乱(包括味觉丧失),通常在停药后数周内恢复 |
| 罕见(0.01%-0.1%) | 肝胆功能不良(原发性胆汁淤积性);肝衰竭(非常罕见) |
| 非常罕见(<0.01%) | 严重皮肤反应(如Steven-Johnson综合征、中毒性表皮坏死);过敏性反应;血液系统疾患(中性粒细胞减少症、粒细胞缺乏症或血小板减少症);脱发 |
| 注意:如果出现渐进性皮疹,应终止治疗。 |
相互作用
- 对大多数经细胞色素P450系统代谢的药物(如环孢素、特非那定、三唑类、对甲苯磺酰基脲或口服避孕药)的影响可忽略不计
注意事项
- 对驾驶和操作机器能力的影响:眩晕患者应避免
- 口服本品对花斑癣无效
何时应就医
如出现严重不良反应或症状加重,请及时就医
